为了卖青蛙牟利,竟用自制的捕蛙工具在禁猎区及禁猎期间进行狩猎。近日,经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7月13日晚8时许,阚某某驾驶摩托车至舒城县孔集镇路里村境内,用自制的捕蛙网在野外池塘及水渠里捕捉青蛙。次日3时许,其驾驶摩托车载运捕获的青蛙准备拿到市场上去卖,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林业大厦附近,被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查获。经民警与被告人阚某某对捕获的青蛙进行清点,共捕获青蛙197只,其中死亡7只,后一起将190只活青蛙放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狩猎的青蛙被及时查获并予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舒城县检察院 阮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