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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农村房屋能否买卖?
浏览次数:5877作者: 舒城县法院 张树光   发布时间:2018-01-23

    农村房屋能否买卖?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之间订立购房协议无效,被告谭某某返还原告汪某某预付款3万元。

  原告汪某某诉称,2014年12月1日,他与谭某某订立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谭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万佛湖镇九井村72平方米的房屋及院落作价125000元卖给自己,并于当日交给谭某某预付款3万元,余款于2015年1月15日交齐,现因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谭某某返还预付款3万元。被告谭某某辩称,不同意汪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因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且未违反法律有关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有效,不应返还汪某某预付款3万元。法院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买卖房屋协议书是否有效,应对订立协议的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方面予以考查。本案中,购房人汪某某与卖房人谭某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约定,订立协议的双方主体适格且意思表示真实。但是,汪某某系万佛湖镇龙河村村民,谭某某系万佛湖镇九井村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故该房屋买卖协议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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