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多年案款未领取 一朝化解尽欢颜
舒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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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下午,舒城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冒着高温酷暑,前往舒城县棠树乡三拐村委会,主持协调一起多年执行款分配纠纷,
并
顺利发放了一笔
71余万元的执行款,使多年未领取的执行款得到妥善处理,
得到了
当事人
和
村委会的
一致
赞扬。
这是舒城法院在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
践行
“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体现。
2018年11月1日
上午
,
在
G206国道1098公里+800米处,发生1人死亡的道路
交通事故,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车辆驾驶员姚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
吴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
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2019年2月22日,受害人
吴某
的父、母、妻、子四人向舒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确认原告方在本案中总的损失为
864754.50元(
赔偿金为
483894.50元、
丧葬费为
32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4000元、参与事故处理人员误工、食宿、交通费用300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281285元)。
受害人
吴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在原告的经济损失中,亦应当自行承担
20%的损失,其余80%应当由被告承担。
2019年4月25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713803.60元。
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入法院账户,法院及时通知原告
方
领款。
由于
受害人
吴某
妻子施某系一级
智力
残疾人,受害人
吴某的儿子尚未成年,
受害人
吴某的父母年事已高,四原告之间为赔偿款分配数额有异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均要求将赔偿款存放在法院,待协商好以后再共同领取。
今年
3月12日,舒城法院召开队伍教育整顿动员大会,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办案的堵点、影响法院队伍建设的难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痛点,按照“6+N”的模式系统整治顽瘴痼疾,并将诉讼费退费不及时、执行款发放不及时等问题纳入整治顽瘴痼疾的范围。
案件承办人在本次队伍教育整顿中,思想意识得到了提高,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召集当事人到村委会,在村委会的大力配合下,经过细致耐心地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使得在法院存放三年之久的赔偿款终于发放给当事人,当事人皆大欢喜,感谢人民法院主动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文字:
余本兵、晋尧
编辑:郭 洪
审查:杨梅红
核发:
陈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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