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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警方查办首例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
浏览次数:1386作者: 舒城县公安局 调研室 谢舒宁   发布时间:2016-07-04

    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舒城县公安局盯紧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2016年7月1日,该局局治安管理三大队从重从快,严肃处理,查办一起违法排污案件,行政拘留1人。

    2014年5月,舒城县人民政府针对全县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其中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违法生产将处以停产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活动开展以来,收到良好的示范效果。但随着时间推移,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生产者铤而走险,为获取高额利润不惜污染环境。2016年4月份,全县召开“深入排查环境污染死角,严厉打击违法排污案件,捍卫碧水蓝天”的联席会议,要求从严治理环境污染行为。

    2016年5月4日,舒城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在舒城县桃溪镇苍墩村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姚某(男,桃溪镇苍墩村小冲村人)在从事废旧塑料再加工生产过程中,擅自进行塑料水洗、破碎、造粒加工,并通过暗管违法排污,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拍照并对污水进行取样。5月30日,县环境监察大队对污水取样并形成监测报告,经监测取样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值为287mg/L,氨氮为5.47mg/L,悬浮物为108mg/L,PH为7.62,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属于超标排放。2016年6月13日,舒城县环境保护局对姚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停产及罚款处罚,但姚某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对该案高度重视,副县长汤中明,副县长、局党委书记、局长黄生全要求治安三大队从速办理,并指示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石康生关注,根据县局领导的要求,大队主要负责人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拘留环境违法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安排精干民警同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就适用环境污染行政拘留进行深入沟通,对照案件移送标准,逐条进行梳理,先后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行政主管部门主体资质、资格认定,以及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文件,完善前期工作。2016年6月24日,舒城县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至我局。治安三大队随即赶至姚某家中对其书面传唤,迫于前期环保局对其进行行政罚款处罚的不满,姚某举家外出。办案民警先后五次赶至其家中,但每次都是大门紧锁,无人在家。后在桃溪镇政府及桃溪派出所的鼎力支持下,治安三大队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其家属进行法律宣传。2016年7月1日上午8时,姚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治安三大队投案,办案民警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汇报县局后,作出对姚某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

    保护生态安全功在当下、利在未来、惠及民生。我局将勇于担当,奋勇克难、务求实效,为保护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做出积极贡献。(舒城县公安局 谢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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