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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途中遇车祸 耽误学业学费谁承担?
浏览次数:3361作者: 舒城县法院 何流   发布时间:2015-08-18

 

2015年2月底,涂某驾驶的轿车与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舒城县城郊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方某某及其车上乘员(方某某孙子小方)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由涂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此事故造成小方骨折,在家休养三个月,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2015年6月,方某某和小方一纸诉状将涂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无异议,但就小方住院加休息期间导致自己不能按计划完成学业而需要重新参加学习产生的学费涂某是否应该承担双方各执一词。小方诉称自己由于车祸导致骨折,住院半个月,后又在家休养二个月,此次治疗耽误课程需要重新学习一年,该学校系私立学校,每学期学费5600元,每学年是11200元,涂某应当承担他这部分学费。而涂某称学费部分保险公司不能赔偿,自己不愿意承担,案件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住院治疗、所在学校开出的证明等,证明小方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骨折影响学业需要重新学习,必然产生学习费用;保险公司只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降低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说不在保险公司赔偿条款内就不用对受害人做出赔偿。故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涂某承担小方因重新学习课程产生的额外费用。

法官释法

学生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学费虽然法律上虽没有明文规定且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本案中小方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必然导致课程跟不上,必须重读课程,这对他的学业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其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就直接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对于受害方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填平,而这与肇事司机涂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涂某应该赔偿由此产生额外学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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