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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打小偷致伤该不该担责?
浏览次数:2394作者: 舒城县法院 何流   发布时间:2015-08-20

小偷深夜潜入别人家中实施盗窃确实可恶,我们的习惯做法是逮住之后痛打一顿,让其尝一尝皮肉之苦方可解心头之恨。但您可得手下留情,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便可,否则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2013年12月某日夜晚,胡某在舒城县某村庄行窃,在王某某住处盗得现金17800元及手机一部。被发现后,王某某随即报警并邀约周某某一同持菜刀、棍棒追赶,在追赶上偷盗者胡某后,对其砍打,致其身体部分肌腱断裂、骨折以及头皮裂伤等。警方赶到后,发现胡某伤势较重,立即将胡某送医院救治并对其办理取保候审。胡某康复后,因其盗窃行为被判缓刑。随后,胡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王某某、周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胡某因盗窃被告王某某现金、财物,在被追寻发现后为两被告砍打致伤,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胡某虽系犯罪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遭受伤害,但其人身相关权利仍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周某某持菜刀和棍棒将原告致伤,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正当防卫情形之必要,存在主要过错,应对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胡某系因自身犯罪行为遭受伤害,在事发原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应相应减轻两被告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公序良俗、道德舆论和社会评价因素,对胡某精神抚慰金诉请不宜核定支持。

据此,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周某某赔偿原告因受伤所致各项损失计人民币86930.6元的60%即52158.36元。

法官释法

本案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作为盗窃犯罪主体的原告在逃离犯罪现场时被殴打,其人身权利是否应当同等受法律保护,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以及赔偿标准尺度问题。本案中原告胡某虽因自身犯罪行为在事发原因上存在重大过错,但其作为公民也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非因法律原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反对滥用私刑、以暴制暴。在公民个人自由价值和社会整体秩序价值冲突发生冲突时,国家为保障全民根本利益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往往更注重秩序价值,由此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虽然正当防卫能构成阻却行为违法性事由,但正当防卫也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仍然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事后防卫或者事后泄愤报复均不构成正当防卫,不能成为阻却违法性事由,因而本案行为人王某某、周某某要承担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责任(刑事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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