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午,由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诉被告舒城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舒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为该院审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由该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宏担任审判长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确认被告舒城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继续履行森林保护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该县舒茶镇魏某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侵占该镇某块林地,进行非法采石活动,截止2016年9月,魏某某侵占林地,非法采石形成采坑面积达6318.18㎡,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价值达1113635元。公益诉讼人在履职中发现被告怠于行使职权,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仍未采取相关措施履行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其辖区内森林资源享有监管职权,在违法行为人魏某某长期侵占林地进行非法采石毁坏林地活动情况下,未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违反了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制度和林业保护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作出如上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林业系统及全市法院系统代表等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一种新型诉讼形式,此次案件审理,开启了舒城法院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扇窗,有助于日益丰富行政公益诉讼审理内容。同时,也彰显了舒城法院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司法担当,有效弘扬了法治理念,彰显了法治精神。(怀红 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