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痛丧亲人,因与对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竟闯入对方家中乱砸泄愤。近日,经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大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山化、王山存、李化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4月,宋为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梅英(系王大友之妻,王山化、王山存之母)死亡、王勇(系王山化之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同月,四被告人同其他亲友乘车至宋成真(宋为成父亲)家中欲再次协商赔偿事宜,发现家中无人后认为宋成真及其家人故意躲避,遂心生怒意,用携带的斧头将宋成真家后门砸开,并对宋成真家中的家具及窗户、门前围栏等物品进行不同程度损坏。期间,王山化用携带的红墨水泼洒于宋成真家墙壁上。经鉴定:宋成真家财产损失价格为1959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理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民事赔偿事宜,却采取极端的方式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当事人双方于案发后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宋成真一方对被告人王大友等人的行为也给予谅解,故作出上述判决。(舒城县检察院 阮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