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听取各方意见,自觉规范司法行为。6月21日上午,舒城县检察院公诉科邀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承办人一道对一起倒卖文物案件不起诉进行公开审查。
2015年12月,汤某某在其住处院内挖院墙时发现一石雕狮子并将其挖出。同月,汤某某将该石雕狮子出售给刘某,得款11000元。后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石雕狮系三级文物。舒城县公安局以倒卖文物罪于2016年1月对汤某某、刘某立案侦查,并于3月将汤、刘二人移送舒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开审查过程中,该院书记员首先宣读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后由案件承办人介绍基本案情及处理意见。该院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汤某某从住处院内挖出石雕狮子后予以售卖是实,且应该知道该狮子是文物,也知道该文物不属于自己所有,后予以售卖,其行为符合倒卖文物罪的犯罪构成,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深,同时石雕狮子也被追回,所以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刘某以11000元收买了石雕狮子,其在侦查阶段也供述期间有人出价收买,但是后来又辩解为收藏而购买,且侦查机关未找到相关的收买人,侦查人员也是在仓库中找到了该石雕狮子,没有证据证明其收买是为了出卖,所以认为对刘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较为妥当。
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认为,根据案件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对汤某某倒卖文物罪构罪及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表示赞同,但是对刘某作存疑不起诉的处理有异议,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因为从刘某的供述看,虽然其后来否认购买是为了转卖,但是从审查情况看,刘某前期的讨价还价行为及后期的客观行为,都表明其非法谋利目的明确,故对其辩解不认可,对刘某存疑不起诉的处理持保留意见。
公开审查结束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均无异议,但是从听取意见情况看,该案件仍有争议,最终,该院决定在填写《公开审查报告书》后,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将该案提报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舒城县检察院 阮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