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拓宽后遗留的电线杆未及时移走常年立在路边,舒城一男子夜晚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撞上杆后致伤。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舒城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分公司和舒城县城关镇镇政府分别赔偿该男子各项损失67189.5、9598.5和19197元。
2014年期间,该案事发路段实施公路扩建工程,工程结束后,部分电线杆未及时移走长期占用路面。2016年4月17日20时00分左右,原告任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该路段驾驶时,撞上路南侧一电线杆,导致失血性休克、头面部外伤、视神经挫伤、腹部闭合伤等身体多处受伤。后原告伤情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胆囊切除评定为九级伤残、肝脏破裂修补术治疗评定为十级伤残及右眼视力盲目4级以上评定为八级伤残。
经查,涉案电线杆位于该道路南侧路面,距离道路南侧路缘仅0.8米,现场无路灯照明及其他交通信号灯控制。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原告任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已经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更为关键的是,舒城电力公司和舒城电信公司作为该电线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电线杆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长期以来并未对电线杆占用路面存在的隐患采取移改或安全警示等措施,而是放任这种安全通行危险状况的存在。被告城关镇镇政府依法应负责该路段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但其未对电线杆所有人及使用权人履行告知采取移除、安全提示等措施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基于三被告对本起事故发生所负的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舒城县人民法院 郑青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