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治建设 / 法治宣传
以案释法:经人介绍务工受伤 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浏览次数:2041作者: 舒城县人民法院 张树光   发布时间:2018-05-03

舒城县刘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工作时由于钢筋折断,刘某摔倒受伤。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某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6月,某公司在舒城县城关镇某厂承包除尘设备安装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唐某电话通知王某,让王某招几个人从事设备安装工作6月12日,刘某经王某介绍,到工厂从事安装工作6月14日上午9时,刘某在扳钢筋时,钢筋折断,刘某摔受伤。

庭审中,刘某申请证人万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某公司安排人员对刘某和万某进行管理,并且工资也由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发放。

某公司质证认为,证人万某的证言并不属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从未向刘某、万某发放过工资,刘某、万某是王某找来干活的,由王某对二人记工,工资也是由王某发放。

法院认为,因证人万某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刘某与某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刘某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接受某公司管理,也不能证明某公司向其支付过工资或劳动报酬,更不能确认某公司与其之间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析: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应审核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本案中,刘某所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接受某公司管理,也不能证明某公司向其支付过工资或劳动报酬。故对刘某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