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余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提起公诉,其中,余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宋某某、汪某、高某某、胡某、王某、张某某系集团成员。
经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某在舒城县某小区经营套路贷公司。后余某、宋某某、汪某、王某、张某某合伙以公司名义对外放贷,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非法收益,其中,余某、宋某某负责外勤,负责发展“客户”、“家访”、办理“借贷”手续、催要“欠款”;王某和张某某负责内勤,王某负责财务、对外作为债权人、保管资金及借款资料;张某某负责接待客户、打印借款资料等办公室工作。其间,余某又吸收社会闲散人员高某某、胡某讨要“欠款”。
被告人余某、宋某某、汪某、王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制造双倍支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金,以家访费、砍头息等套路与被害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胡某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被告人余某、宋某某、汪某、高某某、胡某、王某、张某某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