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上午,舒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舒城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与程某、单某某、胡某、潘某、杨某、尹某某、吴某某、王某、余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程某、王某为首要分子,以单某某、胡某、潘某、杨某、尹某某、吴某某、王某、余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舒城县境内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舒城县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的罪名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某进行了最后陈述。舒城县检察院组织干警旁听了庭审。鉴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