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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夏季行动】强制措施下 千万货款达成执行和解
浏览次数:1018作者: 舒城县法院 张燕   发布时间:2022-06-23

    6月21日,舒城法院警调团队三名干警强势出动,将合肥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传至法院羁押室,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千万货款终得和解。

    原告安徽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预定商品砼采购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所欠货款分三期还清,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付清,可要求被告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货款,并按照未付货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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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能按照《补充协议》内容支付余下货款,构成实际违约。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一纸诉状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合肥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及商业承兑汇票贴息共计13111000元。判决生效后合肥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先后偿还200万元,剩余11111000元至今未还。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对合肥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多个账户予以冻结,并多次联系公司工作人员,对方均以无资产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舒城法院决定出动警力,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传措施。看到法院“动真格”,被拘传人彻底服软,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经过整整一天的协商,合肥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承诺将于20日内清偿这一千多万元欠款,申请人同意该方案,最终两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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