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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借他人物品“装门面” 保管不善被判赔损失
浏览次数:2086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2-08-03

舒城一男子为谈生意,借他人金项链“装门面”,却因保管不善将项链丢失。九年后,金项链的主人无奈起诉要求赔偿。近日,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舒城法院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毛某赔偿原告查某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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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某与毛某父亲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毛某因谈生意需要,向其借金项链一枚(该金项链重130克,当时购价每克400元)。毛某因保管不善将该金项链丢失,遂向查某承诺赔偿5万元,并于2013年1月出具一张5万元借条。后查某向毛某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
    舒城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毛某从查某处借金项链一枚,因保管不善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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