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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司机未尽注意义务致乘客摔伤 公交公司被判责赔偿
浏览次数:1842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2-08-31

    舒城王女士刚乘上公交车还没站稳落座,因司机起步行驶而倒地受伤,为此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3万余元。近日,这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舒城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舒城某公交公司承担原告王女士的全部合理损失。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的一天下午,王女士搭乘舒城某公交公司运行靠站的皖N某号公交车。王女士从公交车前门上车,准备去车后门近处找座位,此时公交车已离站起步行驶,行走过程中因公交车行驶不稳致其在过道内摔倒受伤。后王女士由公交车司机送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L1压缩性骨折。王女士受伤当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根据王女士的报警,对受伤情况进行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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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王女士作为旅客,乘坐承运人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在公交车营运途中受伤,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损害是因王女士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本案中,王女士摔倒受伤是因公交车未等王女士落座就起步行车,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公交车驾驶人员,其驾驶操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乘坐人要求有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无证据显示王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王女士的各项损失,舒城某公交公司应予赔偿。因王女士的伤情未构成伤残,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予处理,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判决被告舒城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2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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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官提醒

    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乘客提供公交运输服务并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对乘客所遭受的合理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承运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有限度的,如果乘客不遵守乘车规范,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乘客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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