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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抖音吐槽前“东家” 法院判决书面赔礼道歉
浏览次数:4185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2-10-10

    在抖音这个社交软件平台上分享自己的生活、言论等,是时下人们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网络世界的不当言论也可能会构成侵权。王某、张某曾供职某珠宝店,因店内金手镯丢失而被均摊扣工资,二人对此管理方式不满,离职后在抖音上发图片“吐槽”,该店以名誉受损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按天数赔偿损失暂计6万元直至删除抖音为止。近日,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在舒城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张某停止侵害并向原告某珠宝店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张贴在法院广告栏中和原告门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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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1月,王某与张某先后入职原告某珠宝店。2022年1月31日至2月1日,店内丢失一只手镯。原告以此为由扣发刘某工资980元,扣发张某工资772元。2022年2月,二被告先后离职。2022年3月,王某、张某因不满原告因丢失物品扣发其工资,将该事件公布于抖音平台。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以丢失一只手镯为由扣发两被告工资,二被告未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维权,而是将自己所拍的有关原告的店面照片上传到抖音平台并进行评论,该行为对原告的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原告的业务经营范围,责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以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原告不能证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原告诉请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应通过正当渠道维权,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评价性和泄愤性言论,容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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