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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抚养费起纠纷 法官温情调解化矛盾
浏览次数:3749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张林   发布时间:2022-10-14

     晓莉4岁时,父母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父亲不用承担抚养费,可逐渐上涨的各项开支,让母亲王某不堪重负而诉至法院。近日,舒城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让晓莉的生活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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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晓莉系王某与吴某婚生女儿。2018年8月份,王某与吴某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晓莉由其母王某抚养,吴某不承担抚养费。后晓莉因生活、教育等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

    王某表示晓莉一直随自己生活,虽然离婚时约定由自己抚养孩子,可现在晓莉即将上小学,自己需要陪读,将无法工作,并失去经济来源。吴某认为,离婚时已约定晓莉的一切抚养费用由王某承担,自己不应当再承担这么多抚养费。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抚养费纠纷案件执行的特殊性,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地释法明理,劝说虽然父母离异了,但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关心,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吴某自愿于2022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晓莉1000元抚养费至成年时止。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说法:父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王某与吴某虽然协议离婚约定晓莉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吴某不承担抚养费,但该约定系原告晓莉父母自行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该约定损害、限制、剥夺了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晓莉在必要时仍然可以向其父亲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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