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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儿童玩滑板跌入小区无盖窨井 诉请物业公司获赔偿
浏览次数:3754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陶涛   发布时间:2022-11-24

    六岁的辰辰跟随奶奶在舒城某小区商铺广场骑滑板车时跌入无盖窨井导致受伤,辰辰家长认为物业公司和置业公司在管理和设计上存在安全隐患应赔偿损失,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近日,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舒城法院审理,经调解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辰辰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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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3日晚5时许,辰辰跟随奶奶在舒城县某小区商铺广场骑滑板车玩耍时,因商铺回廊通道上的窨井无盖,且四周无任何警示标志,导致辰辰跌入井内而受伤。经医院治疗,辰辰被诊断(右侧)孟氏骨折。

     法庭上,辰辰的法定代理人诉称:案发当时,回廊道上所有的井盖均没有井盖,辰辰奶奶报警后,物业公司才将所有的窨井盖好,恢复了原状。经由值班民警查看现场,确认了辰辰受伤的原因和经过。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和置业公司一直没有给予赔偿,现要求两被告赔偿16000余元。

    置业公司辩称其并非案涉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辰辰对其的诉请。物业公司则认为,辰辰监护人放任年幼的辰辰在道路上骑滑板车玩耍,疏于监护,存在明显的过错,其受伤损失应由辰辰监护人自行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双方过错程度进行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身均有过错,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辰辰各项损失计12000元;原告辰辰放弃要求被告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赔偿到位。

    ​法官提醒:窨井引发的安全事故频繁,家长和公共场所管理者都应提高保护儿童的责任意识,加强窨井安全监管,增强窨井的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减少危险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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