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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抗疫】一场没有当事人的庭审
浏览次数:3327作者: 舒城县法院 樊娟   发布时间:2022-11-29

    原定于11月24日14时30分开庭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双方当事人都无法到达法庭开庭。为此,舒城法院道路交通事故速裁团队的承办法官及时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联系,将庭审改为在线网络开庭,半个小时的庭审很快查明了事故的事实、责任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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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的某天上午十时左右,被告杜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舒城县南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溪园小区”路口处,变道后右转弯时,与沿南溪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和电动三轮车上乘人原告吕某夫妻两人同时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周某、吕某无责任。原告吕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检查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17364元。原告吕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目前遗有轻度智能减退,构成十级伤残。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不服,申请要求重新鉴定,并且同时要求对原告的伤残与交通事故参与度进行鉴定。后经舒城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为原告吕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吕某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为60%-80%。

   法庭当庭组织调解,但由于原告吕某的伤残经过司法鉴定其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为60%-80%,保险公司不同意100%赔偿。吕某事故发生后,重新确定伤残等级时,已经年满75周岁,双方就其误工费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争议较大,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遂在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及时作出了判决,并将判决书于11月25日下午电子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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