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法院快速审结了一起某生活超市和小林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小林返还该生活超市快递费14000余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某生活超市为舒城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分包单位,因快递业务需要,2022年7月,该生活超市与小林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小林自2022年7月至11月,在该生活超市分包的快递岗位从事快件取送工作,劳务报酬按月以件计算,多劳多得。具体工作流程为,小林接受业务后收取客户快递费用,并当场就投递目的地、重量、收费金额等在电子平台登录,登录后进入舒城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由后台进行统计。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舒城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后台统计,小林在工作期间共计收取快递费21000余元,扣除应得劳务报酬6900余元,尚有14000余元未转交给生活超市。
该生活超市诉称,小林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经考评合格。合同履行期间,小林于2022年10月10日起,在未电话通知也未书面申请情况下擅自离职,且未将客户快递费用上交,造成快递费用损失14000余元,后其只能向平台代交此笔费用。小林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快递投递业务产生劳务关系。原告雇佣被告收接快件,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客户收取快递费用,该收取的费用被告理应向分包人的原告转交。由于被告未转交,致原告向平台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请,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该生活超市和小林依法签订了劳务合同,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林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舒城法院 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