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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工作流程
浏览次数:2921作者: 舒城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3-04-25

舒城县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工作流程

(经舒城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2023年4月23日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省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做好见义勇为行为及时表彰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简化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程序,依据《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

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机构

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及其授权的办事机构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三、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

1、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其所在的乡镇(开发区)见义勇为工作站申报;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开发区)见义勇为工作站举荐;也可以直接向县评审办举荐;

3、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并应做到应报尽报、及时申报。

四、提供材料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见义勇为事迹材料;

2、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3、相关影像资料(不强制要求)。

五、审查与核实

县评审办负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形成汇报材料,提交县评审委确认。

县评审办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确认和公示

见义勇为行为经县评审委审议通过后,由乡镇(开发区)见义勇为工作站或举荐单位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应作出确认决定,并书面告知。

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安全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可以不公示,直接作出确认决定。

公示期间接到影响确认的举报,县评审办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提出确认或不确认的意见,报县评审委审议。

七、决定的送达

县评审办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举荐人以及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开发区)见义勇为工作站和有关单位;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自作出不确认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八、权利告知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六安市平安建设办公室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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