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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杭埠法庭:货款当庭支付 原告当庭撤诉
浏览次数:2085作者: 舒城县法院 李卉   发布时间:2023-09-15

9月15日,舒城法院杭埠法庭当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当庭履行,原告当庭撤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19年3月,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被告镇江市某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秦某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并开具发票,但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因被告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原告开票据抵税困难,双方发生争议。截至目前,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72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可双方争议较大,被告又远在镇江,庭前调解未能成功。但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开庭前再次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通过法官不断释法说理,并与双方当事人的真诚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场支付货款,原告当庭撤诉,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舒城法院时刻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定纷止争,用心用情为人民服务。此次调解在高效办案的同时切实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努力做到让每一个群众都能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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