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法院河棚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本着“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原则,通过庭前庭后多次调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和赞扬。
原告王某与被告汤某系劳务关系,因王某拖欠汤某工程款,2022年4月,汤某去王某经营的养猪场讨要拖欠款项,双方发生口角,后王某因有事出门,汤某不愿离去,王某便将汤某反锁在院中。汤某见王某离去,一气之下便将停在院中的一辆小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用钢管损毁,之后主动报警联系王某回来开门,等王某回家见车辆损坏,更是气愤异常,双方便因此结下矛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虽然案涉标的金额不大,但双方矛盾突出,争议较大,一纸判决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遂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但承办法官并未就此放弃,通过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仔细梳理各项证据材料,在庭审结束之后,承办法官聚焦矛盾焦点,从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出发,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耐心疏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支付汤某拖欠工程款,汤某也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用。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在本案的处理中,若简单的“一判了之”,双方的矛盾不但得不到妥善化解,甚至可以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引起更严重的后果,相反,通过释法明理,反复调解,真正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