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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二倍支付!
浏览次数:2130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3-10-19

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某服饰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员工,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为由提起了诉讼。近日,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在舒城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被告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其应支付二倍工资,驳回了原告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2年2月,被告许某入职原告某服饰公司从事车间缝纫工作,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公司拖欠工资未发,许某离职后于2022年11月,申请了劳动仲裁并获支持。

公司却并不服气,认为仲裁裁决错误,被告许某入职时,公司曾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其拒绝,又因服装行业特性,员工流动性极大,多数员工出于自身考虑,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过错在于被告,公司不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且被告计算工资标准有误,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许某于2022年2月入职原告某服饰公司从事车间缝纫工作,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招聘广告中承诺熟练缝纫工月保底工资为3500元-5500元+计件。被告在职期间,通过钉钉参加考勤管理,原告财务人员每月向其发放工资,被告收到2022年3月至8月的工资总数计22000余元,月均工资3700余元。11月,被告离职。原告尚未发放被告两月余工资。双方均认可解除了劳动关系,后被告申请了劳动仲裁。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因被告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且所欠被告的工资应以其工资表所载的数额为准。

法院认为,原、被告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该仲裁裁决书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和裁决内容予以确认。综观案情,原告应明确约定与被告的劳动工资标准,但未订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原告提供的工资一览表未经被告核实确认,被告提供工资数额符合原告招聘广告承诺的工资标准,据此,结合被告月平均工资收入等事实,核算原告拖欠被告两月余工资为8500余元。原告诉称因被告原因未订立合同,不应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不予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经核算公司应支付被告二倍工资为29000余元。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8500余元;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9000余元。

法官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只有在劳动者自身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其未订立合同的相关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管理,保障劳动者和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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