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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院+司法所+村委会 联动调解促和谐
浏览次数:3169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陈智超   发布时间:2023-10-30

10月26日,舒城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主动进村入户,充分发挥“法院+司法所+村委会”三方联动调解机制,妥善化解两村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3年2月10日6时30分左右,被告张某某驾驶皖某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舒茶镇某村岔路口处疏于观察,与对向右转弯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责,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过庭审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就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且被告购买的交强险在事故前一天脱保,赔偿能力有限。承办法官仔细研判案情,考虑到双方系同村人,如为此事心生嫌隙,不利于村民间的稳定团结,庭审后决定借助当地村委会、司法所贴近、了解群众生活等优势,进村共同化解双方当事人间矛盾,并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

“法官这样调解,我们服……”,原、被告共同说道。承办法官以原被告是乡里乡亲关系为突破口,会同村委会、司法所共同协调,从法理、情理入手,耐心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向被告阐明为什么要赔偿,赔偿的项目,向原告解释其诉请中不合理的地方,让双方的争议数额不断靠拢,情绪逐渐不再对立,调解过程虽然较长,但对矛盾顺利化解起到了良好的助力,最终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即向原告履行部分赔偿款,下剩款于2024年6月10日前付清。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立足群众小事,办好民生大事。一直以来,舒城法院不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与村委会、司法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从源头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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