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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中央空调非原装 商家被判赔三倍
浏览次数:202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3-11-09

购买某名品牌中央空调一年发现不制冷,厂家鉴定结果让消费者周先生大吃一惊,原来该空调非公司原装正品,与商家协调未果后,周先生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销售方舒城某暖店赔偿空调购买价3倍损失73800元,并拆回假冒空调,赔偿因拆装产生装潢损失5万余元。近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舒城法院审理,法院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为,支持了原告周先生要求3倍赔偿的诉请。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原、被告签订《某品牌空调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以24600元价格销售一台中央空调给原告。被告将该中央空调安装好,原告付被告货款20900元,尚欠3700元。2022年7月,原告发现家中空调不制冷,控制面板不灵敏,遂拨打该品牌售后电话,维修人员认为此空调无质保,控制面板不是原装。后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该品牌公司对案涉空调进行鉴定。同年8月,该品牌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说明》,鉴定结论为:“上述鉴定产品不符合我司产品标准,非我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双方纠纷经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对案涉空调是否为假冒产品进行鉴定并提出反诉。上海某技术公司受法院委托出具《产品检测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意见为,涉案空调非该品牌正规产品。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某品牌中央空调,被告以非品牌正规产品空调提供原告,构成欺诈,故原告诉请退还被告销售的假冒中央空调,赔偿原告3倍损失73800元,并立即将已经在原告家装好的假冒中央空调拆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原告拆空调、重新安装空调的行为尚未发生,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原告拆空调、重新安装空调造成装潢损失5万余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给付下余购空调款3700元,因已判决原告退还被告中央空调,故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因鉴定机构已作出涉案空调非品牌正规产品的鉴定意见,鉴定费应由被告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判决原告退还被告中央空调;被告将原告家安装好的中央空调拆回,并赔偿原告三倍经济损失73800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

在买卖活动中,无论销售方和供货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应当注意尽量前往正规的产品授权经销商处购买。遇到消费纠纷,消费者应保留有效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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