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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建设质量年】物业服务引纠纷 法官调解当天履行
浏览次数:393作者: 舒城县法院 廖源   发布时间:2023-12-25

12月20日,舒城法院民三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与业主在法官的见证下达成和解,被告舒城某小区业主王某庭后立即前往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案情回顾

据悉,舒城某小区业主王某自2018年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入住后,一直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物业服务纠纷事虽小,标的额也不大,但处理不当,容易让“小问题”升级为“大矛盾”,引发群体性纠纷。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了解案情,耐心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房屋漏水物业未能履行责任,因此未缴物业管理服务费,承办法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结合具体案情,对被告提出的疑问一一说明,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和反复劝说,被告王某认识到其拒缴物业费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庭后立即前往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近五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提供了维护、服务与管理,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另,物业服务人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大部分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以及公共部位、电梯等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且只有通过业主交纳费用小区才能正常运转。部分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对已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来讲不公平、不合理,是不交纳物业费业主借已交纳物业费业主的费用来服务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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