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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告知书,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
浏览次数:38作者: 舒城县法院 廖源   发布时间:2024-01-29

1月17日,舒城法院向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自动履行告知书》,督促负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2023年11月,王某在某银行贷款30000元,后未能及时归还剩余款项18000元,银行起诉至本院。案件审理中,王某要求对需要支付的剩余金额分期支付,经调解未果,承办法官依法判决王某支付某公司借款本金1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随判决书向王某一并送达《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又利用判后回访释法答疑时机,电话联系王某,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程序,剩余金额认定理由等,对王某一一进行答疑释理,消除王某心中的疑惑。

1月26日,王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最终王某一次性缴纳完毕该案全部本息及诉讼费,该案得以顺利完结。

《自动履行告知书》是在案件审结后,由人民法院向相关义务人发送的督促履行法律义务的提示文书。文书告知义务人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义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旨在发挥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思想从“要我履行”转变为“我要履行”,有效提升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数量,力求实现“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目标,着力提升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减少衍生案件,激发执源治理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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