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妇女法治意识,营造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3月5日,舒城法院根据女方当事人王某的申请,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
案情回顾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23年6月至9月,李某多次对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头部、耳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多次。经警民调解室调解后,李某取得了王某的谅解。为防止后续李某继续殴打王某,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向公安机关的多次报警记录可证实双方曾多次发生纠纷,王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王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照片,可佐证二人确曾发生肢体接触,王某确曾遭受家庭暴力。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在送达裁定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释明并告知若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会给予惩戒,并根据情节轻重,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保护妇女人身安全的典型案例。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家庭暴力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性暴力或其他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本案李某实施的是典型的身体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保护令有效期可从15天到6个月不等。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说“不”。
该案的审理也提示广大妇女同胞,是否遭遇家庭暴力还需证据“说话”。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以及部分申请人证据意识的淡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证据流失,家暴事实难以查明。所以,在遭遇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