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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近视眼镜瞳距不匹配能获赔偿吗?
浏览次数:87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4-03-12

定制的近视眼镜与眼睛的瞳距不匹配,眼镜店拒绝退货赔偿怎么办?近日,舒城法院审理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调解被告某眼镜中心赔偿原告刘某228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小学生刘某因眼睛近视,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在某眼镜中心充值2000元,配制了一副眼镜,价格为1780元。2023年5月,刘某就读的小学组织学生集中检查视力,经检查刘某的眼睛与眼镜的瞳距不匹配,刘某父亲得知后,先后两次带刘某前往合肥检查,证实了眼晴与眼镜两者瞳距相差9毫米,医生告知会对眼睛造成损伤,不易再佩戴。随后刘某父亲找到该眼镜中心讨要说法,其店员说眼镜瞳距在允许范围之内,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向相关部门投诉,但某眼镜中心拒绝退货和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刘某遂将眼镜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眼镜中心承担退货退款责任,并赔偿因处理此事产生的检查费用等损失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调解经过

法庭上,原告刘某认为,近视眼镜属于个人专用物品,被告给原告配制的眼镜瞳距与原告眼睛相差9毫米,属于不合格的产品,且被告作为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原告提供,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被告某眼镜中心认为原告这么长时间才反映眼镜问题,其购买的镜片市场也有卖,怀疑原告在眼镜上做了手脚,不是自家产品,不同意赔偿。

根据双方的争议,法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向双方进行了释理说法,经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眼镜中心当庭向原告刘某赔偿眼镜款和检查费用共计2280元。

法官说法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因受专业技术知识等因素的限制,一般消费者很难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防止其造成的危险,本案中的近视眼镜是一种特殊的定制产品,是针对近视、复杂散光或需要特殊镜片等情况专业定制,原告系小学生,正是生长发育时,如果瞳距未被正确配准,长期使用可能会对其眼睛产生不良影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物时享有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应该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安全性、合法性等方面负责,被告某眼镜中心售卖定制的近视眼镜有缺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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