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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玩耍打闹出来的伤 责任谁来担?
浏览次数:129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4-04-23

不少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在其经营场地建立了儿童娱乐区,这也成了不少家长“遛娃”的好去处。当孩子在儿童娱乐区玩耍打闹时受了伤,责任应由谁承担呢?近日,舒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原、被告三方按3:5:2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月,7岁男孩小明随父母来到某休闲中心儿童娱乐区玩耍,小明和其他小朋友之间互扔海洋球后生气闹脾气,后在进入蹦床区玩耍时,小明向小江等小朋友发火并伸手拽他们的衣服,小江抓住小明的肩膀转圈,导致小明的左脸眉骨下方裂开2cm。经送医治疗,花去医药费2400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在报警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小明妈妈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小江及其妈妈、某休闲中心共同赔偿医药费、面部疤痕修复费用等各项损失7700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三方各执一词。

小明妈妈认为小明受伤系小江的行为导致,小江妈妈作为监护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休闲中心未尽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赔偿责任。

小江妈妈认为,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双方监护人均未尽到看护责任,休闲中心设施也存在安全隐患,多方因素造成原告伤势。

某休闲中心认为,工作人员在场已经提醒了禁止打闹,家长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原、被告三方的责任怎么承担呢?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明系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在儿童区玩耍,与他人发生打闹,向被告小江发火并拉扯其衣服被摔伤,原告及其监护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小江系未成年人,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与原告发生打闹致其摔伤,小江及其监护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休闲中心作为安保义务人,虽在儿童区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安排专门的安保人员,对事故的发生未尽到注意、阻止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原、被告三方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构成共同侵权,经核定原告各项损失为7200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判决三方按3:5:2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即原告小明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小江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某休闲中心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受伤的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明父母作为监护人,疏于看管,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对孩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致使他人受伤的孩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休闲服务场所内设专门为未成年儿童提供服务的娱乐场所,其经营者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对“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亦包括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休闲中心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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