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法院通过在线庭审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买卖双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3年6月,吴某在某购物平台上的某生鲜店购买了新鲜冷冻鹅掌,共计付款170余元。吴某在收货当天,以“大小/规格/重量等与商品描述不符”为由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随即向吴某退回全部货款。该店铺发现后联系吴某让其将货物退回,但吴某拒绝退回,某生鲜店遂向平台进行申诉,获退一半货款。事后,生鲜店发现吴某又以“商家辱骂”为由向平台投诉,导致该店被处罚300元。生鲜店认为吴某未及时联系商家,就向平台申请了仅退款,不但拒绝退回货物,还恶意投诉捏造辱骂事实,给店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交涉未果,某生鲜店越想越气,于是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某退还下剩一半货款,赔偿误工费400元、侵权费300元并支付维权支出材料费、快递费等。
法庭上,被告吴某认为仅退款是平台支持,无须寄回,原告作为商家未诚信经营,所售商品与图片不符,应由原告承担一切责任,请求驳回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考虑原告远在外地,涉案标的额小,一判了之并不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法官在庭审结束后,通过线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和调解,向双方阐明,虽然电商平台有‘不退货、仅退款’的规则,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于生鲜产品,买家如发现商品不符合预期应及时和卖家联系协商处理,而不应置之不理,最终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下,被告对于辱骂行为向原告表示道歉,双方达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赔偿原告470余元,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已收到退款,双方合同已解除,被告理应将货物退回,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合理损失。虽然电商平台有“仅退款”的规则,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不能因此滥用该权利。
电商平台作为买卖双方的服务机构,应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给商家合理的时间去解决问题,减少矛盾发生,同时商家也应保证商品的质量,减少纷争。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在没有和商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这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违反诚实守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