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撸猫”“养狗”的年轻人日渐增多,宠物消费市场快速增长,同时网购宠物的经济、便捷、多样性也成了很多人的首选,但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宠物生病、品种不符、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那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舒城的年轻人小杜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小杜很喜欢猫咪,他在网上购买了一只“银渐层矮脚猫”,谁知空运寄来的猫咪,不但不是自己精挑细选的那一只,而且还是只病猫,短短七天就死亡,去找商家协商不但被骂还被拉黑,这让小杜无法接受,于是诉至法院。近日,舒城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小杜要求被告廖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的主张。
2022年12月2日,小杜通过淘宝搜索找到被告廖某开设的某宠物店,经淘宝客服指引添加其店长微信号挑选猫咪,被告廖某承诺:“包纯种健康、接到不放心可以带去检查检测、有问题退全款、终身售后等等”。10日,小杜通过照片和视频选定了一只 “银渐层矮脚猫”,转账支付了购猫款800元,约定托运费300元。次日,廖某又安排驯养师加小杜微信,指导小杜养猫注意事项,并向小杜推销价格为1200元的猫咪套餐,声称如不买套餐,出了问题概不负责,小杜只得向廖某转账1200元。12日,小杜收货时发现猫咪与视频中看到的不一样,视频中的猫咪眼睛是蓝色的,可到货却是黄色的,且毛色也不同,同时本应随猫咪一起来的猫咪套餐也不见踪影,更可气的是约定好的托运费也从300元涨到385元。
小杜赶紧将这些情况向商家廖某反馈,没想到廖某不但不同意退款,还开始骂人,并将猫咪套餐返回了发货地。在继续交涉中,小杜只好先喂养猫咪,可发现猫咪这几天不吃东西、呕吐腹泻、精神萎靡,小杜担心猫咪,在12月18日将猫咪送往宠物医院治疗,没想到确诊为猫瘟,次日猫咪死亡。卖家没履行售后义务还不见踪影,小杜万般无奈,向舒城法院提起诉讼。小杜认为被告廖某作为商家明知宠物患有疾病仍然出售,且货不对板,构成欺诈,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购猫款800元、猫咪套餐费1200元,支付托运费385元、医药费150元等支出,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7155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达成购买猫咪及猫咪套餐的合意,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从原告提交的猫咪图片、视频等,可以看出被告实际发给原告的猫咪明显与原告选定的猫咪外貌特征不一致,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商品且不同意退款,构成违约,且原告收到猫咪后7天,猫咪就因猫瘟病死,与被告承诺的:“包纯种健康、接到不放心可以带去检查检测、有问题退全款、终身售后”等等,存在明显差异,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因被告未实际履行向原告交付猫咪套餐的合同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对于原告要求猫咪套餐款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支付的猫咪托运费385元、医药费150元、打印刻盘费109.5元,属于原告支付的必要费用,且有相关的支付凭证予以佐证,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支付原告猫咪款800元、猫咪款三倍惩罚性赔偿2400元、猫咪套餐款1200元、托运费385元、医药费150元、打印刻盘费109.5元,合计5044.5元。该案现已生效,并执行到位。
法官提醒:网购萌宠给消费者带来了多样性和便捷性,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风险,为避免产生纠纷和损失,在网购宠物时务必谨慎选择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商家,明确相关责任和售后服务。如发现购买的宠物与商家宣传不符或存在健康等问题,消费者应及时和商家沟通,同时保留所有与购买和收货有关的证据,包括购买时的商品描述、图片、视频、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支付凭证、治疗宠物医药费等证据,在商家不予解决时,有权要求商家返还购买款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