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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商超卖“假肉” 诋毁商誉需担责
浏览次数:4作者: 舒城县法院 廖源   发布时间:2026-05-15

动动手指,一条“避坑帖”就能传遍社交平台,几句吐槽,可能让商家遭遇信任危机。如今,短视频平台已成为民众表达、分享信息的重要渠道,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随意捏造、散布不实言论,诋毁他人、商家商誉的行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舒城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王某因在抖音发布某超市售卖“假肉”的不实视频,损害超市商业信誉,法院综合考量经营波动、侵权情节,依法酌定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26000元。


基本案情:

男子抖音造谣超市卖假肉,视频数万播放引负面影响

2025年12月,王某在未核实事实、无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发布一条短视频,直指某超市售卖“假肉”。该短视频在网络快速传播,累计播放量达数万次,在当地圈层引发不良舆论,严重影响超市口碑。

事发后,县公安局经调查,认定王某行为构成诽谤,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案涉超市认为该不实视频导致客流量减少、营业收入大幅下滑,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审理:

区分经营正常波动,合理酌定侵权赔偿金额

本案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已经接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已经口头道歉,无需再向超市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明确拒绝赔付损失。原告超市提交了财务销售报表,对比视频发布前后同期经营数据,超市在视频发布后营业收入确实出现下滑。但原告单方统计的损失金额未剔除市场固有波动因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50000元损失全部由涉案不实视频直接造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行为人接受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民事侵权赔偿义务。被告王某捏造事实、在公开网络平台发布诋毁商家的不实视频,主观存在过错,客观贬损超市商业信誉,降低社会公众评价,已构成民事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侵权情节、短视频传播范围、本地乡镇超市经营规模、被告过错程度、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营业收入客观波动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超市经济损失26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言论有边界,造谣诋毁需担责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责任是真实的。短视频平台为公众言论表达提供便利,但自由并非无边界。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评价时,应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客观、公正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切勿仅凭主观臆断便随意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恶意诋毁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名誉与商业信誉。

 

舒城法院将持续聚焦网络空间治理,依法妥善审理网络名誉侵权、网络诋毁等相关案件,厘清网络言论边界,严厉打击网络造谣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风清气正、文明守法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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