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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终获刑
浏览次数:1490作者: 舒城县公安局 郑伟   发布时间:2016-12-23

作为工程的承包者,理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然江苏苏州人周某华非但不支付,反而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追加工程款,最终周某华搬起石头砸自己脚。2016年11月21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周某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3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华及赵某(后退出)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江苏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周某华、赵某承建舒城联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后二人将该工程非法分包给陶某、毛某、钱某,由该3人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15年底基本完工。期间,周某华将联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数百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他支出,造成工程结束后仍拖欠劳动者工资。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周某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周某华逾期未支付。经公安机关核实,周某华拖欠工资款达120万元,且其在负责该工程项目期间耗资337万元在苏州市购买六处经营性房产。2016年1月26日,周某华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某华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又预先交纳所欠工人工资,据此,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上述判决。

时值两节到来,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即将进入攻坚阶段,该案的判决,在我县建筑领域造成一定反响,同时对相关领域的恶意欠薪行为无疑是一种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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