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一方迟迟不交转让款,甚至辩称遭对方欺诈而导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应当无效。近日,舒城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该院对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确认,判令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宣某转让款150000元。
2015年,蒋某与宣某共同投资了一家餐饮有限公司,后因经营管理原因,双方约定将宣某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蒋某,双方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变更手续,蒋某随后出具一张欠宣某转让款共计150000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7年2月4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18年2月23日前付清。但蒋某至今分文未付。无奈之下,宣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支付转让款150000元。
审理中,被告蒋某辩称,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其负责店里的经营管理。协议签订后,原告宣某煽动员工不服被告管理,致使被告无法正常经营盈利,无法履行转让协议。原告宣某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转让协议也应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蒋某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其所述的欺诈事由不能造成自身对股权转让和出具欠条的错误理解。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股权和出具欠条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当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蒋某已以自己行为明示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蒋某给付转让款15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