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债权人在诉讼中一并主张时,法院会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和计算方式判决吗?近年来,舒城县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居高不下,案件特征上还出现金额大、条款清晰、约定明确等特征,原告郭某与被告钟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是其中一件。
郭某与钟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2月6日,被告钟某向原告郭某提出借款22.6万元,当日郭某就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钟某账户转入22.6万元。2015年4月,钟某归还了6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款22万元的借条。一年过去了,钟某分文未付。2016年4月6日,郭某再次催促钟某还债。钟某签下一份保证书,保证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22万元借款,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利息。转眼间,还款期限届满,仍未见钟某还款。郭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钟某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违约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郭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借款利息。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另根据该《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借款利息及违约金一并主张时,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数额。故舒城法院判决被告钟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22万元、违约金3.96万元和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以年利率6%支付的借款利息。(舒城县人民法院 郑青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