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一男子晚上与朋友小酌后驾车回家撞倒一对骑电瓶车的夫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为了躲避法律责任,该男子选择逃之夭夭,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其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后沿舒城县舒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里治超站东侧209米处,与前方刘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及乘坐人李某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时死亡,李某头部及左大腿皮肤裂伤损伤程度经鉴定均为轻微伤。事发后,张某为躲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7年1月3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驾车逃离了现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舒城县人民法院 郑青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