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至12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宋某某、汪某、高某某、胡某、王某、张某某等7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舒城县检察院指控,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某在舒城县某小区经营“众鑫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下半年,余某、宋某、汪某、王某、张某某合伙以“某某公司”名义对外放贷,其中,余某一人出资十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宋某某和汪某每人出资五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王某和张某某每人出资五万元占三分之一股份,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非法收益。余某、宋某某和汪某负责外勤,负责发展“客户”、“家访”、办理“借贷”手续、催要“欠款”;王某和张某某负责内勤,王某负责财务、对外作为债权人、保管资金及借款资料;张某某负责接待客户、打印借款资料等办公室工作。其间,余某又吸收社会闲散人员高某某、胡某讨要“欠款”。被告人余某、宋某某、汪某、王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制造双倍支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金,以家访费、砍头息等套路与被害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胡某以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被告人余某、宋某某、汪某、高某某、胡某、王某、张某某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余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宋某某、汪某、高某某、胡某、王某、张某某系集团成员。
舒城县检察院认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分别追究被告人余某、宋某某、汪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追究被告人高某某、胡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余某、宋某某、汪某、高某某、胡某、王某、张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被告人余磊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被告人宋某某、汪某、高某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余某、宋某某、汪某、高某某、胡某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的罪名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7名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