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上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故意伤害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梁俊东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成涛担任审判长,案件当庭宣判。
舒城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受被害人束某之邀,合伙经营砂石生意,因束某未能如约提供砂石,李某遂提出撤回投资。2019年10月11日晚,李某、束某俩人发生冲突,李某持事先准备的菜刀砍伤束某左、右手臂,后在束某转身准备离开现场时,再次持刀砍伤其后背。经鉴定,束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舒城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民事纠纷,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两院“一把手”回归“法官、检察官”身份,既发挥了领导表率效应,又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有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彰显司法公正,持续为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