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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女子追尾后讨价还价 报警后心虚溜走获刑
浏览次数:1599作者: 舒城县法院 陶涛、张楚楚   发布时间:2021-10-18
    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尾前方胡某车辆,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胡某报警处理,此时刘某趁机离开现场,后经调查取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1,达到醉驾标准。近日,舒城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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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021年2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舒城县杭埠镇新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杭丰路交口处,追尾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损害赔偿协商未果,胡某拨打报警电话,而刘某则趁机离开现场。当日22时30分许,刘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带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同年3月1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刘某赔偿了胡某的车辆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胡某的谅解。
    另查明,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警离开现场,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据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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