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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云端审、隔空办、快审结 助企化纠纷
浏览次数:2506作者: 舒城县法院 郭洪   发布时间:2022-05-26

公司已将自己享有的部分债权

依法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其还能否

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对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

承办法官该如何考量?

快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小区一期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小区一期供电工程,合同总金额为4396295.3元。合同签订后,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按约履行完合同义务,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确定最终价款为5357434.37元。然而,截至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之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仅支付工程款3331983元,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曾多次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给付义务,但一直无果。
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奈遂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依法判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25450元及利息 (利息以2025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至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之日为45389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72526.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72526.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双方对案涉工程最终结算日期2021年8月13日以及最终结算金额5357434.37元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另查明,对于案涉工程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转账支付2269666.04元;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曾将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1247370.2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合计3517036.24元。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转让的债权,依法不得再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因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付金额应为184039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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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争议的焦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双方办理结算完成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至结算总价的95%,预留5%的质保金。至2021年8月13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总额为5089562.65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总额为3517036.24元(包括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转让的债权),欠付1572526.41元。自2021年8月14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该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质保期限已届满,故5%的质保金返还条件尚未成就。
法官有话说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考量,民法典规定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案查明的事实证实,起诉前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1247370.2元工程款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转给了深圳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不得再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该笔工程款。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违约责任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并不明确,对于是否支持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违约方履行合同的积极程度、过错程度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公平原则,以违约方逾期付款部分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是比较适当的。

 

    2019年末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各行业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于企业来说,在外部生产发展环境比较恶劣的情况下,资金周转不畅会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遭受致命打击。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原则,始终保持着以人民为中心、为群众办实事的初心,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利用“云上法庭”让无法到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线上到庭的方式参加诉讼。云端审、隔空办、快审结,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力量也将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助推企业发展,为企业发展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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