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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微信达成协议并支付定金 拒绝履行被判双倍返还
浏览次数:1410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祝娜   发布时间:2022-09-14

     微信上达成运货协议,收受定金一方认为无法顺利运货便拒绝履行运输义务,收取的定金是否应当返还?近日,这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舒城法院进行审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常某向原告吴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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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份,常某在网上看到吴某发布的货运信息后,即通过微信联系吴某。经过沟通,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从塘西码头(浙江杭州)或上运码头(浙江海宁)运细沙到淮安黄码港头(江苏),运费每吨17元,次日装货”。协议达成后,吴某当即将发货位置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常某,并微信转账2000元作为定金。次日,常某以船旧和有矮桥阻挡难以通行为由,不履行运输义务,并拒绝退还定金。吴某无奈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常某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达成货运协议、履行支付定金义务、行使收取定金权利,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均应当遵照执行。被告在收取原告给付的2000元定金以后,拒绝履行货运义务,导致原告计划的运输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等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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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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