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部门动态 / 法院
【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小学生校园内磕断牙 法院判决三方均担责
浏览次数:1328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2-09-16

    课间操结束回教室的路上,三年级小学生冬冬和同学小辰在奔跑过程中,发生碰撞,冬冬向前倒地跌断了牙齿。事故发生后,冬冬的父母与小辰父母、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这产生的医药费、牙齿修复费等费用将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舒城法院审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原告冬冬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小辰的父母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舒城某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案已生效履行。 

微信图片_20220915174901.jpg

     2021年9月的一天,冬冬与小辰在做完课间操后排队回教室。在走到教室二楼走廊平台时,小辰在后,冬冬在前,两人向前奔跑过程中,小辰将冬冬撞倒,造成冬冬下嘴唇磕破,门牙缺失、折断,跟班老师未能发现和制止。冬冬经诊断为:牙冠近中切缘下少许缺损、牙冠中1/2处有一隐裂。经鉴定核定,冬冬的医药费、营养费、后期牙齿修复和更换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59元。 

    小辰的父母辩称,冬冬受伤系小辰从后面拽住摔倒造成不符合事实,课间操返回教室途中,小孩互相碰撞所致,校方拒不提供现场监督录像,对校方出具的证明真实性存疑。事发时,冬冬和小辰所在班级跟班老师不在场,现场秩序混乱,导致意外发生,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冬冬和小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认知能力,双方在返回教室过程中均未观察周围状况,互相礼让、从而发生碰撞,对损害后果,二人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愿意在应当承担的合理范围内予以补偿。

    舒城某小学辩称,课间操结束后,班主任当时跟在学生后面,学生摔倒后没有看到。冬冬和小辰是在跑的过程中摔倒,事发当日有值班老师值日,事故现场也有老师,视频没有拍摄到摔倒过程,但校方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且每周都会进行安全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冬冬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冬冬受伤的位置是牙齿,可以推断该伤是冬冬向前倒地造成的,其倒地的作用力应来自背后或侧面,冬冬的伤是小辰在与冬冬奔跑过程中,小辰将冬冬撞倒造成的,小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冬冬受伤时已达八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已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应当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认知能力,其与小辰一起奔跑,未尽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责任。舒城某小学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教育儿童在上下楼或自由活动时不要拥挤、奔跑,防止踩踏或受他人伤害,应尽到为儿童人身安全保障和保护的义务。在事故发生时,小辰与冬冬奔跑时老师未能发现制止,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对冬冬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冬冬受伤造成的损失赔偿比例为小辰承担50%、舒城某小学承担40%、冬冬自行承担10%为宜。因伤害发生时小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经济来源,其赔偿责任扣除其自身所有财产不足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冬冬要求赔偿精神抚慰,因伤未构成伤残,对冬冬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冬冬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予以支持,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