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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生父拖欠十几年抚养费 法院判决一次性补齐
浏览次数:501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张林   发布时间:2022-10-28

    洋洋两岁时父母协议离婚,父亲王某却长达十几年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后洋洋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十几年未支付的抚养费15万余元,并按每月3000元给付抚养费至十八周岁。近日,这起抚养费纠纷在舒城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一次性补齐所拖欠的抚养费71200元,并自2022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洋洋满十八周岁,驳回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洋洋系王某与张某婚生女。2009年4月,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洋洋由其母亲张某抚养,一切费用全部由王某承担。后洋洋一直随母亲张某生活至今,但王某自2009年4月10日后一直未给付洋洋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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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时已约定,洋洋由张某抚养,一切费用由王某承担,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洋洋随张某生活至今,王某作为洋洋的父亲,自2009年4月与张某离婚后,一直未给付抚养费,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了其与张某之间的约定。因此,王某应当承担洋洋的抚养费,时间自2009年5月开始至洋洋十八周岁止,给付数额按不同年份的标准分别计算。截止2021年12月止,经核算合计71200。2022年1月开始,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洋洋主张的其他费用,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洋洋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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