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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浏览次数:1606作者: 舒城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17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经济收入状况不让另一方知晓,还出轨他人,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要如何保障呢?

2月16日,舒城法院向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从舒城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与被告王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婚生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经济收入情况不让原告知晓,原告甚至需要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维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下半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这让原告饱受精神折磨,决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2023年2月,原告张女士诉请判令与被告王先生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理清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承办法官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详细列举申报的财产范围,告知双方当事人填报要求和未如实申报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和约束双方当事人主动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发出,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离婚诉讼的审判效率,还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

法官说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使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对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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