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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法院两案例入选舒城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2431作者: 舒城县法院 宋明景   发布时间:2023-03-14

在微信上购买的减肥药竟是假冒伪劣产品,能不能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放烟花祭祀不料被烟花炸伤眼睛,能否追究相关方责任?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舒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舒城县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舒城法院两案例入选。

案例一  李某某网购“减肥产品”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在微信上花费4200元购买了被告西安某个体工商户所销售的“YSO”减肥药,收到货后依据产品食用说明服用,出现严重的口干舌燥、乏力、心慌、失眠、拉肚子等不适症状,李某某遂与厂家联系核实发现该减肥药系假冒伪劣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经我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西安某个体工商户赔偿原告货款及赔偿金共15000元。

案例二 燃放烟花爆竹受伤责任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在清明节祭祀燃放烟花时被烟花炸伤了眼部,构成六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烟花的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烟花存在质量瑕疵,且烟花是一类明显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特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比普通产品更为严格的瑕疵担保义务,故烟花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原告的伤情共同承担60%赔偿责任,而原告自身因未尽到合理的自我防范义务,故承担40%的责任。

近年来,舒城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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