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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电信网络诈骗】6000元换6个月刑期 男子租借银行卡犯“帮信罪”
浏览次数:818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3-08-09

缺钱吗?

缺。

把你银行卡借给我使用,每张每星期3000元。

这样赚钱太容易了!

在利益的驱使下,林某沦为了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殊不知自己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庭上,林某忏悔道:“我当时缺钱,一时贪心干了这样的事情,我十分后悔。”近日,舒城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被告人林某违法所得六千元,上缴国库。

2021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以每张每星期3000元的价格租借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获利6000元。该两张银行卡支付结算累计金额143万余元,涉及1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林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将自己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帮信罪”,不要被所谓的只是走账等说法所迷惑,因为每一张“被卖出”的卡,可能就是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大意或贪图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而走上犯罪道路。(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方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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