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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也能调解?没错!
浏览次数:3155作者: 舒城县法院 马月月、许鹏程   发布时间:2023-10-24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也能调解?没错!10月20日,舒城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

2023年2月,吴某受雇于某服装厂从事勤杂工,入职当日下午,吴某在厨房拖地时不慎摔倒受伤,遂向舒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5月,舒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某服装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吴某入职时已满59周岁,不属于工伤职工范围,且原告与吴某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吴某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官耐心听取双方诉辩理由,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释法明理,原告服装厂与第三人吴某均表示同意调解。

庭后,审理法官与舒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调解,经过多次主动协商沟通,最终促成原告服装厂与第三人吴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旨在通过司法审判,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审理法官主动就本案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积极适用“调解优先”原则,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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